为做好公司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位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学位办”)具体负责。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湖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办理。
第三条 凡具有公司学籍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学习成绩优良,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遵循“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在籍学习期间达到下列学术水平和要求,授予学士学位:
一、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完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二、参加相应全国老员工外语考试,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普通专业大学英语四级成绩365分及以上。
2.英语及英语专业双语方向、商务英语毕业生专业英语四级成绩55分及以上;朝鲜语专业毕业生韩语等级考试120分及以上。
3.艺术专业大学英语三级成绩42分及以上。
4.必修课成绩绩点2.5以上。
5.普通专业大学英语成绩低于合格标准40分以内、朝鲜语专业毕业生韩语等级考试90分及以上、其他专业低于合格标准5分以内的毕业生;或者必修课成绩绩点2.0以上的毕业生,在校期间以766全讯白菜网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正规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学术论文以学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认定为准。
6.参加由学院教务处、学工处等职能部门组织或批准参加的国家级竞赛、省级竞赛,并且分别获得优胜奖及以上、三等奖及以上的毕业生。
7.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考取国家公务员、被组织部门选调、参加国家基层项目(包括三支一扶、西部志愿者计划、支医支农、农村村官等)。
8.在校期间应征入伍且服完兵役的毕业生。
9.在国外交换学习期间,获得国外交换学校的相应学位的毕业生。
10.对其他特别突出者,由院学位办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
2.在校学习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刑事犯罪,或受到学院记过及以上处分仍无悔过表现者。
3.获结业处理者。
4.其他经院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进行2次。院学位办每年4、10月发布关于本年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对本年度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标准、工作进程作出安排。
第八条 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本系(部)应届毕业生逐一审核,综合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方面情况,表决形成初审结论,向院学位办提交本系(部)审核结果。
第九条 院学位办对系(部)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审核结果及其材料进行复核,将合格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提交院学位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院学位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院学位办提出的拟授学位名单进行审议和表决,院学位委员会到会委员应达全体委员的2/3以上,有关决定或决议须经到会的2/3以上的委员通过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经院学位委员会主席签名后生效。
第十一条 院学位办根据院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批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员工本人对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可向学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