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范围与条件
1、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
2、职工偿还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
3、无房户职工租房的;
4、职工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支付物业管理费的;
5、职工离退休的;
6、职工下岗失业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男年满50周岁或女年满45周岁的、户籍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7、职工出国(境)定居的;
8、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9、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两年以上且没有办理公积金贷款或为他人贷款提供公积金质押担保的。
(购、建、大修自住房提取或贷款,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购买同一套住房只能办理一次提取)
提取资料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部)提交提取事由证明资料送审。
购、建、大修自住房提取证明资料如下:
(一)购买商品房
1、经房管部门备案登记有效期一年内的商品房购房合同;
2、首付款不低于20%的销售不动产统一税务发票;
3、经单位审核盖章的《荆州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申请表》;
4、职工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提取配偶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银行卡及结婚证、户口本原件)。
(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金额)
(二)购买二手房
1、房屋交易有效期一年内的契税发票;
2、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
3、经单位审核盖章的《荆州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申请表》;
4、职工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提取配偶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银行卡及结婚证、户口本原件)。
(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金额)
(三)购还迁房提取
1、一年内的《房屋还迁合同》;
2、补差价款缴款额不低于30%的合规发票;
3、经单位审核盖章的《荆州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申请表》;
4、职工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提取配偶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银行卡及结婚证、户口本原件)。
(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金额)
(四)本市内建造自主住房
1、经县区级以上土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一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或《用地批准书》;
2、经县区级以上规划部门核发的有效期一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造工程预算造价表;
4、工程进度三分之一以上经实地查勘属实的入户调查表(公积金中心提供);
5、经单位审核盖章的《荆州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申请表》;
6、职工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提取配偶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银行卡及结婚证、户口本原件)。
(提取总额不超过预算金额)
(五)本市内大修自住住房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2、经县区级以上房管部门检测并出具的一年以内的《危房鉴定报告书》;
3、大修工程预算造价表;
4、工程进度三分之一以上经实地查勘属实的入户调查表(公积金中心提供);
5、经单位审核盖章的《荆州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申请表》;
6、职工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提取配偶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银行卡及结婚证、户口本原件)。
(提取总额不超过预算金额)
偿还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提取资料
(一)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1、提取公积金一次性提前结清贷款本息、提前部分还本(正常还款一年后办理)
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原件(提取配偶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
2、委托按月划扣公积金还贷
(1)《荆州住房公积金委托划扣还贷申请表》;
(2)借款人还款银行卡;
(3)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
(按月划扣额不超过月应还款额)
(二)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
1、提取公积金一次性结清银行贷款本息
(1)商业银行个人借款合同;
(2)贷款银行出具的一年内的还款流水明细账;
(3)贷款银行出具的结清贷款证明;
(4)经单位审核盖章的《荆州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申请表》;
(5)职工本人身份证、还贷银行卡原件(提取配偶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每年提取12个月应还款额
(1)商业银行个人借款合同;
(2)贷款银行出具的一年内的还款流水明细账;
(3)经单位审核盖章的《荆州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申请表》;
(4)职工本人身份证、还贷银行卡原件(提取配偶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无房户租房提取资料
(一)租住廉租房、公租房
1、与住房保障中心签订的《廉租房租赁协议》或《公租房租赁协议》;
2、房屋租赁费的付款凭证;
3、经单位审核盖章的《荆州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申请表》;
4、职工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提取配偶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银行卡及结婚证、户口本原件)。
(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租金)
(二)租住社会出租屋
1、租房合同和缴租凭证;
2、出租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3、经单位审核盖章的《荆州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申请表》;
4、夫妻双方及子女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以及提取人银行卡。
(经公积金中心核实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房的,按年提取金额不超过每月租金1500元)
低保户支付物业管理费提取资料
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用领取证》;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3、缴纳物业管理费凭证;
4、经单位审核盖章的《荆州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申请表》;
5、职工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提取配偶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银行卡及结婚证、户口本原件)。
(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费用)
职工离退休提取资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
2、职工离退休证或虽未办理退休证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账户已封存。
职工下岗失业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资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
2、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书(且个人账户已封存);
3、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书。
职工下岗失业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提取资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
2、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书(且个人账户已封存)。
职工下岗失业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提取资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
2、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书(且个人账户已封存);
3、《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用领取证》。
职工下岗失业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提取资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
2、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书(且个人账户已封存);
3、户藉迁出证明或异地户口薄。
职工出国(境)定居提取资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
2、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和出国(境)定居证明(且个人账户已封存)。
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提取资料
1、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
2、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死亡人的关系证明;
3、下列资料提供其中一项(且死亡者个人账户已封存):
(1)职工死亡证明;
(2)户籍注销证明;
(3)火化证明及收款收据;
(4)被宣告死亡证明;
4、如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有争议的,须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两年以上无贷款、无担保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原件。
特别提醒:
请公积金提取人提供真实的个人身份证明及提取事由资料办理提取手续。凡制造假证件、假合同、假发票、私刻公章、仿冒当事人及审核机关工作人员签字,属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予以制止,并没收相关资料;对已骗提的住房公积金,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回;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公积金中心对该职工的造假行为也将记录在案,纳入黑名单管理,其今后五年内的公积金提取将受到限制。情节严重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属营业部
地址:江津西路267号(春秋府对面)
业务范围:公积金开户、缴存、提取及提取还贷(不包括公积金按月划扣还贷)
咨询电话:8255257
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区营业部
地址:荆州开发区管委会正对面(在江津路乘19路车往东武商量贩站下再往北约200米)
业务范围: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核、发放、贷后管理及按月划扣还贷
咨询电话:88409729
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荆州区办事处
地址:荆州城南学苑路19号(城南春天旁)
业务范围:荆州区所属单位及职工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业务
咨询电话:8468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