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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法规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公安厅 关于规范教育考试执法处置程序的通知

发布者:  时间:2021-06-16  浏览:

各市、州、县教育局、公安局:

为规范教育考试执法处置程序,依法严厉打击教育考试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考试安全、维护社会正义,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新修订的《教育法》、《刑法》加大了对组织作弊,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和其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惩治力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对严重考试作弊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站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将依法严厉打击教育考试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提到本系统、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上来,进一步加大依法打击教育考试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共同打造风清气正的教育考试环境。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在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联席会议制度的框架内,进一步完善工作沟通联络机制,形成沟通顺畅、协调有力的工作运行机制。要切实明确责任,细化分工,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考试机构主要负责考试违法行为的初步认定,负责考试违法行为前期证据的收集,负责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以及负责案件侦办过程中的其他工作;公安机关主要负责教育考试领域违法犯罪出警、传唤、调查和依法惩处等工作。

三、规范程序,依法处置。教育考试执法处置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当考试过程中发现涉嫌触犯《教育法》第八十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列情形的,考点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辖区公安机关报案。接警后,辖区公安机关应立即调度警力赶赴现场依法进行处置,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予立案。考点应同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教育考试机构报告。对跨地区的重大团伙作弊和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应紧急启动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联席会议应急机制,由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调度,必要时,由省公安厅进行指挥协调,确保及时有效、打击有力。对于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考生,除依法取消考试成绩或考试资格外,公安机关还应视情节轻重追究法律责任,对于组织、参与考试违法的其他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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