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理行发〔2018〕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课程设置与课程管理,保证培养方案制订的科学性和执行的稳定性,加强课程建设与教学质量监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二条 设置课程应以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为依据,以学分制管理为规范,并编写相应的课程教学大纲。
第三条 全院性公共选修课程由教学工作部统一规划和设计,采用线上和线下两种形式。线上课程由教学工作部统一设置;线下课程由教学工作部组织教师申报,审查同意后方可设置。
第四条 新设课程与变更课程设置须由开课单位提交申请,经主管教学的主任审批同意后,报教学工作部审核批准,方可设置或变更。
第三章 学分计算
第五条 原则上根据以下方法计算课程学分:
1.理论课程(含课内实验、上机):每16学时1学分;
2.体育课:每学期1学分;
3.通识选修课:每20学时1学分;
4.毕业论文(设计):计8学分;
5.集中进行的课程设计、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
低于5周的,按每周计1学分;介于5周到10周之间的,按5学分计;超过10周的,按每2周计1学分。
6.分散进行的社会调查等实践教学环节,累计2周计1学分。
第六条 学分最小单元为 0.5。
第四章 课程名称
第七条 课程名称应规范用词,不用简称;课程名称的中文字之间、中文字和英文字之间无空格,英文单词之间应有一个空格。
第八条 同一教学主题的不同课程之间,用基本名+后缀进行标识。后缀依据以下规则:
后 缀
|
含 义
|
适用范围
|
示 例
|
大写英文字母
|
教学要求由高到低
|
内容相近,
要求不同
|
高等数学A
高等数学B
|
阿拉伯数字
|
开课学期顺序
|
多学期开设
|
大学外语(英语)A(1)
大学外语(英语)A(2)
|
第九条 实验课程(实践环节)与相应的理论课程同名的,应在课程名称中注明“实验”或“课程设计”(如:大学物理实验、电子线路课程设计)。
第五章 课程编码
第十条 课程编码设置的基本原则
1.课程编码由开课单位设置。如本系需设置的课程由其他系开设,则应当请开课系设置;若本系开设的课程为多个专业共同开设,则应当明确由一个专业统一设置。
2.课程编码的唯一性。同一门课程(指名称、学分、学时、教材完全相同)有且仅有一个编码。
第十一条 课程编码设置的基本要求
课程编码由“WL+七位数字”组成,按下列方式编排:
代码位序
|
XX
|
X
|
X
|
X
|
XX
|
基本信息
|
开课单位
|
层次
|
专业编号
|
课程类型
|
课程序号
|
1.开课单位
系(部)
|
代 码
|
系(部)
|
代 码
|
思政课部
|
01
|
机电系
|
06
|
经法系
|
02
|
设计系
|
07
|
人文系
|
03
|
管理系
|
08
|
外语系
|
04
|
基础课部
|
09
|
数理系
|
05
|
高职部
|
10
|
2.层次
3.专业编号
由各系根据专业设置情况从1-9给专业分配代号。计算机类、大学外语、老员工心理健康教育等公共课分别纳入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英语、应用心理学专业编码;基础课部按教研室分配代号,分别是体育1、数学2、挂靠课程3。
4.课程类型
类 别
|
代 码
|
类 别
|
代 码
|
通识教育课
|
1
|
专业选修课
|
4
|
学科基础课
|
2
|
实践教学
|
5
|
专业核心课
|
3
|
|
|
5.课程序号:各专业从01-99按顺序编排。
第六章 课程归属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为提高课程的整体教学质量,课程实行归口管理。归口单位也称为开课单位。
第十三条 课程管理由开课单位负责实施。课程管理的内容包括:课程教学大纲的制订、教学任务的落实、教师任课资格的认定、课程建设、课程教学改革、课程教学质量的评估等。
开课单位应为所开设的每一门课程指定课程负责人,具体负责课程的管理与建设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学工作部负责解释。